数字版权管理(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,简称DRM)是一项涉及到技术、法律和商业各个层面的系统工程。它为数字媒体的商业运作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实现手段。DRM技术的出 现,使得版权所有者不用再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与客户进行谈判,来确保数字媒体内容能够被合法的使用。DRM将使各个平台的内容提供商们,无论是因特网、流 媒体还是交互数字电视,提供更多的内容,采取更灵活的节目销售方式,同时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。
DRM不仅仅指版权保护,同时也提供了数字媒体内容的传输、管理和发行等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,因此DRM是一个系统概念,它包含数字版权信息使用,受版权 保护的数字媒体内容的管理和分发。关于DRM,一个比较正规的说法是“DRM是对有形和无形资产版权和版权所有者关系的定义、辨别、交易、保护、监控和跟 踪的手段。” DRM并不玄妙。对创作者来说,建立一张简单的电子表格,在表格里面记录下作品的版权信息和所有者,并对这些信息进行跟踪就可以实现最简单的DRM。当然这个电子表格可以做成ONLINE的形式,这样就可以随时在网络上查阅了。 对于生产和发行商来说,DRM系统就复杂多了,它要能够记录、追踪、监控一系列已有的和新创作的作品,作品内容本身以数字格式被存储并加密,只有当生产商、发行商、创作者就合同达成一致,结算货款以后才能被解密使用。
所有的DRM应用都是基于“系统辨别”和“信息记录”的。记录里面包括了合 法版权所有者的情况和版权信息。这些情况或信息是通过元数据(Metadata)、版权管理信息(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, 简称RMI)或数字对象标识符(Digital Object Identifiers)来实现的。
元数据是保存特定信息的数据段,所有的元数据都是由一套关键词和数据类别描述符构成的。 合理使用元数据对于查找信息是非常有帮助的,它能描绘出作品的基本信息。使用元数据存在两个问题:一是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,不用背景下会对同一事件采用 不同的关键词来描述;二是元数据的结构兼容性,比如A标准会用《姓》,《名》来记录一个人,而B标准用《姓名》来记 录,那么除非做转换,A标准无法和B标准兼容。因此世界上很多组织做了大量的工作,就是为了建立持久通用的元数据结构标准。我国在这方面也做了许多工作, 如1996年《中国文献编目规则》,1998年《音像资料机读目录》,以及由广电总局领导,中央电视台,南京电视台等参与的媒体资产管理编目规则。
在DRM系统的实现方案中,采用了许多技术用来避免知识产权被侵犯。每种手段都有各自的优缺点。采用什么方案,需要综合考虑其优缺点、维护成本、被保护作品的重要性、作品被侵权的可能性和打算投入的资金量。 没有任何一个技术系统是100%安全的,DRM为版权作品提供了相对高水平的安全保护。最普遍的保护技术是加密和数字水印。在美国、欧盟和中国香港,都有 相关的法律条文,对窜改数字水印、销售解密设备等行为给予重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47条规定“……情节严重的,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 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、工具、设备等……”。但我国没有明文规定限制出售可能协助盗版的解密设备。
个性化是指根据用户要求,对作品大小、格式、内容进行剪裁,同时打上可见的个人 水印。打个比方,英语泛读教材包括了许多书籍和杂志的选段,并会注明本文章来自于那本书的某某章节、作者是谁等等。读者可以很方便地查找原始素材。只要做 法得当,个性化是个非常有效的方式,但是它需要大量的部署工作和投资。
颗粒性用来描述DRM系统对信息的细分能力。一个目标信息能够细分到多小的模块,这些模块又如何被其他创作者和制片人使用来创作新作品?讨论DRM的颗粒性是很有必要的,因为这种对基础模块的积累和混合是创作新媒体、新作品的基本手段和源泉。 颗粒性使得创作开发人员能高效低成本地选择、组合新的或已有的视音频、平面素材,用来创作新的作品。举例来说,一个中学教师要创作一个课 件。他购买了一本参考书的一章或一页,又购买了10秒钟的一段录像,然后他利用购买来的这些内容创作了自己的电子课件。如果所有这一切由DRM系统提供, 那么就需要DRM系统既要把老师需要的内容正确地发送出去,同时又要以预先设定的方式赋予这些内容必要的权限。
在商业环境中,创作者、生产商、发行商需要互相沟通。制片人和使用者需要频繁地在不同的场合使用不同来源,不同格式的作品资源,这就需要发展的系统具有较强的兼容性。 这方面的开发工作包括:
要使DRM系统能够被采用,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必须使合法用户能够轻松方便地 使用这个系统。嵌入在元数据中的技术控制手段不能让用户觉得别扭,同时还要帮助合法消费者能够快捷地访问自己需要的内容,而不用再填写额外的表格。在大多 数情况下,除非用户企图访问未授权的内容,否则他们一般不会感觉到DRM系统的存在。虽然用户的访问受到了限制,但对合法的访问而言,DRM应该是透明 的。
DRM能够提供的付费方式有好几种。当然在实际应用中,没有一种方式可以应对 所有的情形。因特网上最普通的付费方式是用信用卡来付费。不过使用信用卡需要缴纳高额的银行手续费,甚至有时手续费比所购买的商品价值还高。网上的单次交 易额通常不是很大,因此需要采用更科学经济的付费方式。DRM需要开发新的付费手段,来应对大量的小额交易,哪怕只有几毛几分钱。